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28日讯 日前,《山东省中医药条例(草案)》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在《山东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郑部梢约乃蜕蕉∪舜蟪N岱ㄖ乒ぷ魑被幔媚鲜欣虑呵敖?号,邮编:),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5日。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与产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传承精华与守正创新相结合,推进中医药事业与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推动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统筹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医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推进中医药文化传承。
第七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在技术咨询、标准制定、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为社会提供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中医药服务。
第九条 对发展中医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和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布局,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医药人员。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
第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合并、撤销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规范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配备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或者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鼓励、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布局限制。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医疗联合体内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人员交流、教学查房、科研和项目协作、互联网远程协作等方式,提升综合医疗水平和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注重体现中医药特点,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创新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
文章来源:《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 网址: http://www.zgzyyxdycjy.cn/zonghexinwen/2020/0929/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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